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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某小学扩展训练导致骨折起诉获赔4万

日期:2018-3-2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北京晨报讯(记者颜斐)小学生小东参加学校组织的拓展活动时摔伤胳膊致骨折,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学校和活动组织者诉至法院。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无需担责,活动组织方和小东各自承担50%的责任,小东获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小东是顺义区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他诉称云南癫痫三甲医院,学校组织学生在被告公司的度假村进行社会大课堂活动,在分组跑比赛中他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尺骨桡骨河南癫痫病重点医院骨折,骨折端错位明显,并住院治疗一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公司支付。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公司表示,此次活动是公司与教委共同开展。事发当天,被告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来公司参加活动,小东和同班同学一队,由辅导员引导学生完成任务。活动过程中也有人巡视,但因学生选择的路线不一样,工作人员不会全程跟随。在由第二个区域到第三个区域的途中,小东踩到同学的脚,导致左臂着地受伤。事发后,公司及时将他送至医院并给付小东父母10000元,其中住院押金5000元,医疗费用均是由公司支付。该公司认为,小东并非是在比赛过程中受伤的,应当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学校认为,此次活动是由被告公司具体安排,校方将学生带至活动场地后即交给公司管理,不让学校老师参与。学校就此次活动已部署相关安全措施,也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在活动开展前征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在活动中将学生交由被告管理,以锻炼未成年人集体意识、协作意识亦无不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其受伤一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被告公癫痫病发作的护理常识司作为具体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亦应当对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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