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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游泳溺亡两同伴一审无责二审改判担责1成_dxb.120ask.com

日期:2018-4-1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广州日担责10%,并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合计赔偿7万多元。

水库游泳取下游泳圈后溺亡

2015年6月8日14时许,21岁的侯某在同学兼好友的高某家玩耍,因天气炎热,侯某提出想去游泳,高某提议“附近有一个水库,但有点危险”,之后,高某找到父亲请求照看他们去水库游泳,还帮自己和侯某带上了两个游泳圈。

当日16时许,高某父亲驾车载着儿子和侯某到达水库。之后,侯某、高某便带着游泳圈下水游泳,高某父亲则在岸边照看。游了一会儿,高某、侯某先后取下游泳圈继续游泳。不料,取下游泳圈后不久,侯某就发生溺水,高某和父亲施救不成,便向其他人大声呼救,并请求他人帮忙拨打120、110。不久后,救护车和警方到达现场组织救援。但不幸的是,侯某被打捞出水时已经溺水身亡。

事发后,侯某父母伤心不已,他们认为,高某及其父亲没有尽到看护及互助的义务及责任,告上法院索要39万余元赔偿。

一审:应自行承担全责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21周岁,身体及智力健全,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他具有独立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对抗癫痫药物有哪些行为的后果有能力预见,应独立承担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然而,侯某在好友高某提示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前往水库。到达水库后对水库边竖立的警示牌视而不见。而在高某父子为他准备了游泳圈保障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他选择摘掉游泳圈,在自己不熟悉的水域采取危险方式游泳,这是导致溺水发生的全部原因。

“法律不可强兰州癫痫病医院排名人所难”,虽然侯某父母一直责怪高某和其父亲没有下水救人,但法院认为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虽是英雄壮举,但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此,高某和其父亲不应因为没有冒死救人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侯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侯某不熟识水性,所以才要高某及其父亲去看护他,保证他的安全。

二审:改判两同伴担责一成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侯某、高某及其父亲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的后果应有基本的预见能力。在明知水库游泳有危险,且水库多处醒目位置均竖立有禁止游泳警示牌的情况下,仍前往水库游泳,这属于共同冒险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侯某溺亡事故的发生。

其中,侯某作为成年人,忽视自身的人身安全选择前往危险水域游泳并摘掉游泳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其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责任。高某明知水库存在溺亡危险,仍提议到该水库游泳,且在侯某决定前往时未予阻止;高某父亲在知晓他们要去危险水域游泳后未予阻止,反而提供交通便利并共同前往。二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制造了危险情况,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侯某溺亡的次要原因癫痫病治疗方法,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此,法院认定高某及其只发作过一次是癫痫吗父亲应对侯某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高某及其父亲支付6万多元赔偿款,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赔偿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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