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2014年10月,临汾中院维持原判。
11月25日,收到山西省临汾市骨科医院拖欠的上次治疗费用后,正在石家庄治病的张红胜又开始担心,这次的治疗费用是否又需要通过起诉來索要。
1991年,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魏村矿工张红胜在临汾市骨科医院输血后染上丙肝,法院判决临汾市骨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张红胜的肝病比较嚴重,需经常治疗。每次治疗产生费用后向医院讨要,他都要走一遍完整的诉讼程序,“每次治疗后,骨科医院拒绝支付费用,我只好向区法院起诉。(一审)胜诉后,骨科医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骨科医院才支付。”
截至目前,张红胜已起诉临汾市骨科医院四次,医院也上诉了四次。一、二审累计八次判决,最终都是张红胜胜诉。
尽管每次判决都是胜利者,但张红胜却高兴不起來,“医院屡次上诉,拖延了我的治疗时間,造成我的病情越來越重” 。
法院认定医院输血致患者患上丙肝
矿工张红胜与临汾市骨科医院的诉讼纠纷源于1991年。
1991年1月,张红胜在煤矿坑下劳作时受伤,后住进临汾市骨科医院治疗。当天,医院给他输了550毫升血液。3月27日,张红胜出院。
2010年10月,临汾市传染病医院诊断张红胜患了病毒性丙型肝炎慢性。
张红胜认为,是1991年临汾市骨科医院没有给他输入安全的血液,才让他患上病毒性丙型肝炎,且终生不能治愈。
2011年1月,他將临汾市骨科医院起诉至尧都区法院,要求赔偿已产生的各项治疗费用,并提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30万元。
临汾市骨科医院辩称,张红胜在该院输血被感染丙肝没有事实依据。输血前,医院按照医疗常规將供血者与张红胜的血液进行了交叉配血化验,均不凝结。手术后,医院为他做了血常规RT化验,也都显示正常。此外,1991年时国家并未要求對供血者进行丙肝抗体化验,各个医院也没有丙肝抗体的检测设备。
2011年9月,尧都区法院认定,双方均认可张红胜在临汾市骨科医院处输血550毫升,张红胜称是因为血液不合格才导致他患上丙肝,医院予以否认,但并未给出证据证明输血行为与张红胜患丙肝之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定临汾市骨科医院赔偿张红胜已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8809元。對于后续治疗费用及损失,法院认为無法确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临汾市骨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临汾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治疗一次起诉一次
由于张红胜的肝病比较嚴重,需经常治疗。但每一次向临汾市骨科医院讨要治疗费用,他都需要费时费力地走一遍诉讼程序。
2013年,张红胜提起诉讼,要求临汾市骨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尧都区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一审、二审判决,责令临汾市骨科医院支付张红胜22777元。
临汾市骨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称张红胜所患的丙肝并非在临汾市骨科医院住院时所得,请求撤销原判。此外,张红胜提供的部分医疗费用無原票据,無法核实其真实性和数额。
临汾中院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已认定临汾市骨科医院行为存在过错,该案医疗行为导致的侵权结果呈持续状态,张红胜产生的治疗费用应予以支持,但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對一审判决的费用数额予以了纠正。
这样的情形随后又重演了两次。
2013年,张红胜看病后再次起诉临汾市骨科医院。同年11月,尧都区法院判决责令临汾市骨科医院支付张红胜37231元。临汾市骨科医院再次上诉。2014年2月,临汾中院將赔偿金额改判为30093.28元。
2014年,张红胜前往北京治疗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临汾市骨科医院认为张红胜的病情稳定,他的行为属于过度医疗,医院不认可产生的费用。
同年6月,尧都区法院认为此前生效的判决已认定侵权行为属于持续状态,因此判决临汾市骨科医院支付17208.2元。随后,临汾市骨科医院再次提出上诉,但临汾中院维持了原判。
但事情并未画上句号,张红胜如今又在石家庄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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